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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202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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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吕波,男,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褡裢办事处南汪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吕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现军借款元及利息(以元本金,自年4月11日起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纪立旗,男,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白塔村二区72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纪立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2元及违约金.91元。

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京贺,男,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八里庄村新张家街16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张京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军借款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1月24日起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支付);

2.被告张京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建军年1月23日至年1月23日的利息元。

四、执行案号:()冀执1号

被执行人:杨志辉,男,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柴家庄村南街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杨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许胜军欠款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元为基数,自年5月1日起至年12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王志平,男,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新城镇北冯村开放街11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偿还原告刘焕芹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自年7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六、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秦现国,男,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白塔镇东下河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秦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温杰锋借款本金元。

七、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高杨,男,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沙河市汇通花园-2-。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高杨偿还原告高建红借款元。

八、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豆力涛,男,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事处下郑村中心街南2号。

执行依据:()冀05民终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豆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革劳务费元。

九、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范振民,男,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八里庙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范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彭召预付款及借款元。

十、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王海江,男,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事处明德村明德街西13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海江于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亮锋机器费元。

十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鹏飞,男,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柴关乡杏花庄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张鹏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需勇偿还借款本金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5元。

十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石计民,男,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窑坡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石计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杰喜偿还借款元及利息元。

十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郑建方,男,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周庄办事处冀庄村前街22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共欠原告本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元。年9月8日前,被告向原告结清受理费、保全费元;年9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还款10万元;剩余欠款,自年10月份起,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1万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

十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任现伟,男,汉族,年8月20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街道办事处后大流村78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任现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元、利息人民币.72元(截至年1月18日所欠利息),合计人民币.2元,并自年1月19日起至上述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计算支付逾期罚息。

十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严方,女,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蝉房乡寨底村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严方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48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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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沙河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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