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蒋立臣,男,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梁台子村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蒋立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星款项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自年5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刘飞科,男,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北掌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刘飞科于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玲欠款元。
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李战军,男,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白佛村44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战军共计支付原告工资元。
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李晓辉,男,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沙河市太行大街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晓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有合货款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元为基数,自年7月11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孙雷飞,男,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三村3区48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截至年6月12日,被告孙雷飞共计欠付原告辛彦华货款元。
六、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齐东龙,男,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30区。
被执行人:王艳香,女,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30区。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齐东龙、被告王艳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士英借款本金3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元为基数,自年0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王红雷,男,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赞善办下郑村中心街北23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红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光波借款本金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八、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李素英,女,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晏家屯镇东石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李素英给付原告霍庆民货款75元。
九、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年8月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綦村镇。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元。
十、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少姣,女,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大光明花园5-1-。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张少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及保费.33元。
十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秦现国,男,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东下河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秦现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学华返还24元借款本金及利息5元。
十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田建刚,男,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八辛庄村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田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计更借款本金200元及利息。
十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宁士亮,男,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沙河市太行小区2号楼2单元室。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宁士亮在年9月5日前返还原告刘会相货款元。
十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彭庆梅,女,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田安小区10栋二单元室。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彭庆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丙良借款本金3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诉讼财产保全费元、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元,以上共计元,由被告彭庆梅负担。
十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赵凯旋,男,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白塔镇新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赵凯旋于年8月20日偿还王欣借款本金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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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沙河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