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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15 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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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旭飞,男,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曹三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旭飞分期支付原告姜世鹏租赁费元为清,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年1月16日前支付元。

二、执行案号:()冀执恢号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册井乡盆水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王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永涛0元。

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刘红彬,男,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太行街南矿建7-。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借款、保险费共计.63元,自年3月份开始每月25日之前偿还元,直至付清,如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贾军凯,男,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北沟村40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贾军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良劳务报酬款元。并自年10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杜爽哲,男,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正招村14区33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70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杜爽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佳佳借款元。

六、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石栋,男,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医院。

执行依据:()冀民初91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截至年2月3日,被告石栋共计欠付原告王建磊借款本金元整,没有利息。被告石栋于年2月3日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元直至借款本金元支付完毕之日止。若被告石栋任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向沙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李帅强,男,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桥西办事处曹庄二村8区29号。

执行依据:()冀刑初1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人李帅强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侯捧叶,女,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北掌村油路十七巷1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侯捧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战朝各项损失共计,.28元。

九、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孙力杰,男,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二村一区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孙力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候海亮运费元。

十、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卢延龙,男,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迎新大街1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1.被告卢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雄超借款4万元,并自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被告卢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雄超律师代理费元。

十一、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郝庆海,男,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东大街十胡同52号。

执行依据:()冀05民终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郝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损失.6元。

十二、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贾红江,男,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留村镇北阳西村号。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贾红江于年3月15日前退还原告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为清。

十三、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梁亚波,男,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东汪镇旭阳花园38号楼1单元室。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1.被告梁亚波分三期给付原告沙河市宏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98元和丢失租赁物损失款元共计.98元及案件受理费元为清。被告于年3月12日前给付原告丢失租赁物损失款元及案件受理费元;被告于年5月12日前给付原告租赁费00元;被告于年7月12日前给付原告租赁费.98元;

2.如被告梁亚波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沙河市宏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可提前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梁亚波支付原告沙河市宏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违约金1元。

十四、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张志飞,男,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赞善办事处霞渠村。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张志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俊美借款,元。

十五、执行案号:()冀执号

被执行人:赵丹,男,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阳光人家小区5号楼室。

执行依据:()冀民初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赵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杰借款元,并自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标题:《沙河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曝光(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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