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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9 14:17:00

A股最贵违约金纠纷富安娜首单胜诉


此外,对26名前员工享受股权激励时出具的《承诺函》,南山区法判决也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承诺函》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公告显示,被告曹琳原为富安娜常熟工厂的生产厂长,在富安娜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以1.45元的优惠价格认购了53200股的股票(相当于原始股),并于2008年3月20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富安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7日……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违约情形发生时上一年度每股净资产。


    然而在取得富安娜股票后,曹琳从2010年7月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且再未到富安娜上班,自动离职,该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函》的承诺,导致富安娜对其股权激励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据悉,富安娜在2009年12月30日深交所上市前有超过2000名员工,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持股员工纷纷离职、跳槽。


    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起诉对象进行单独立案,其中3名被告已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将如数支付违约金,另外23名被告坚持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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