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
行*处罚决定文书号:粤发改价监处〔〕5号
行*相对人名称: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1: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2:罚款
处罚事由: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价格水平,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规范价格行*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第十六条“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即人民币,.61元罚款。
法人代表姓名:郑国通
处罚决定日期:-08-14
处罚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本文源自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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