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文件要求,我厅对行*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年3月9日至年3月15日。
如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我厅行*审批处,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许可)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厅行*审批处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码。
我厅对住房城乡建设类行*许可审查意见是在江西建设网上实行免费公示,从未授权或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对住房城乡建设类行*许可事项申请企业进行统一公告展示等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均与我厅无任何关系,与行*许可申请不挂钩,请各行*许可申请人提高警惕,警惕不法人员借许可审查审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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