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府
关于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售、禁放区):
(一)南水北调以东我市所有辖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三)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敬老院、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及周围50米以内;
(四)加气站、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地点及周围米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事重地;
(六)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
二、南水北调以东我市所有辖区,严禁设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门店及摊点。安监部门作为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及摊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市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环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褡裢办、桥东办、桥西办、赞善办、周庄办、新城镇、十里亭镇、经济开发区及市规划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各项工作,电视台、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五、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由辖区*府统一设置警示标志,产权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警示标志并监督燃放行为。
六、在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及其他节日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报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治安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昼夜),-(工作时间)。举报信件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