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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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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相遇若重逢

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品种

全年、全市行*区域,禁止销售、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全市行*区域内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含临时零售点)。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治安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委监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牵头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销售、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销售燃放人员。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供销社要加强系统内部经营单位的管理。

(二)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及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各项工作。

(三)电视台、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四)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为禁止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止燃放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督、举报公安部门(昼夜)、-(工作时间);应急管理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年1月8日市*府发布的《关于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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