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人单位:
沙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依法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请您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本执法提示。
一、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二、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改正。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不按照劳动保障行*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将一如既往践行群众路线,严格公开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服务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环境,接受社会监督,咨询服务及投诉举报-。
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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