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由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武汉医师协会急诊医师分会新型冠状病*灭活疫苗接种医疗保障专家组牵头,组织多学科专家反复讨论与修改,结合各单位新冠疫苗接种点医疗保障的工作实践,联合编写了《新型冠状病*灭活疫苗接种医疗保障专家共识(版)》。旨在为给各相关单位在疫苗接种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参考,帮助梳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流程,更好更安全地完成接种保障工作。该共识于年7月21日网络首发于《医药导报》。共识要点
一.SARS-CoV-2疫苗分类目前,全球有超过多种SARS-CoV-2候选疫苗正在开发中,按其技术路线,可分为灭活疫苗、病*样颗粒、蛋白亚单位疫苗、病*载体疫苗、核酸疫苗、减*活疫苗六大类,其中60多种已处于临床阶段。目前,我国已有5个生产企业的新型冠状病*疫苗批准上市或紧急使用。包括3个灭活疫苗、1个腺病*载体疫苗及1个重组新冠病*疫苗。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和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研制的灭活疫苗分别于年5月7日和6月1日纳入WHO紧急使用清单。二.新冠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障方案与流程1、接种点的选址:接种点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学校医务室等固定房屋设置,也可根据任务需要设置临时疫苗接种点。接种点要求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做好消*和通风等日常工作。接种点要有醒目标志,同时应标示工作流程,按照候种预诊、接种、留置观察等功能进行分区。此外,接种点应配备用于储存疫苗的冷链设施设备和与受种者数量相适应的注射器材、药品和器械等,合理设置污物处置间,并做好预防接种记录等工作。
2、接种点医疗保障人员的入选标准:建议选派中级及以上职称医护人员参与SARS-CoV-2疫苗接种的医疗保障工作,并对拟参加医疗救治保障的医护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可以参与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参与保障的医护人员须掌握新冠病*疫苗接种适应证、禁忌证和可能出现的异常反应,熟悉各急性异常反应的紧急救治流程,尤其是熟练掌握急性严重变态反应以及心脏骤停等紧急救治措施。
3、接种点应急处置室的基本配置:接种点应急处置室应靠近接种点留观区,要有醒目的标志,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如抢救床、氧气设备等)及药品。基本设备必配备血压计、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听诊器、简易呼吸器和除颤仪;药品必配备肾上腺素注射液、糖皮质激素注射液(氢化可的松或地塞米松等),建议配备0.9%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抗组胺药H1受体拮抗剂(注射和口服剂型)、短效β2受体激动剂(吸入用)、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地西泮注射液。固定急救点及救护车均应配置。
4、受种者的初筛与预警:指南明确指出现阶段接种适用对象为18周岁及以上人群。通常的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包括:①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②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变态反应者(如急性变态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③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④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⑤妊娠期妇女。对说明书中所列部分接种禁忌或慎用人群,同样给出了详细的建议:①60岁以上的人员建议接种;②18岁以下人员不建议接种;③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④育龄期女性不建议仅因接种新冠病*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或延迟怀孕计划,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⑤免疫功能受损人群是感染新冠病*后的重症、死亡高风险人群,对于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建议接种,对于腺病*载体疫苗建议个人权衡获益大于风险后接种;⑥既往新冠肺炎病*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疾病康复6个月后接种1剂。
5、不良反应应急处置流程:接种前,目标人群通过预约接种平台分时段预约,合理有序安排接种时段;集体单位接种由集体单位与接种单位商定,开展摸底登记。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新冠病*疫苗常见不良反应的表现和处置1、一般不良反应和处理
接种新冠病*疫苗后报告的大多数不良反应为轻度或中度,极少数疫苗接种者的全身反应持续超过7d。最常见的全身不良反应为:发热、恶心、呕吐、头痛、胸闷、头晕、肌肉酸痛、咳嗽、咽痛、流涕、乏力、纳差、腹泻,症状多轻微且具有自限性,与剂量相关且多数发生在第1次接种之后,可对症处理,但这些反应一般不影响患者再次接种相同疫苗。
2、异常不良反应和处理
(1)皮肤系统:接种新冠病*疫苗后皮肤系统常见的反应包括接种部位局部异常反应和变态反应。
①接种部位局部反应:疫苗可能会在注射部位出现红斑、疼痛、肿胀、硬结、瘙痒,这些症状可能会在注射后数小时甚至第二天开始。这些局部症状轻微且具有自限性,一般不需要特别处理,观察即可。如果疼痛较重,可局部冷敷或者口服止痛药。如瘙痒,可口服抗过敏药物。
②变态反应:速发型超敏反应比较少见,已经确诊的疫苗的速发型超敏反应通常与赋形剂或者非活性成分相关,一般发生于接种后的数分钟到1小时,因此注射疫苗后必须就地观察30分钟。偶尔有些患者在接种后几小时或者几天后出现少量荨麻疹或者轻度血管性水肿,一般是对免疫接种产生的正常免疫反应,不需要接受额外评估治疗。接种新冠病*疫苗后10d内,还应观察身体有无病*性疱疹及其他异常皮疹出现。若出现异常皮疹,应及时到皮肤科门诊就诊处置。
(2)消化系统:现有的文献报道接种新冠病*疫苗后消化系统常见的反应包括纳差、腹泻、恶心和呕吐,腹痛发生罕见。绝大多数消化道症状表现轻微,多在接种后24h内发生,很少超过48h一般可以自行缓解,如腹泻、呕吐严重,可以给予补液,补充电解质治疗。
(3)神经系统:新冠病*疫苗接种后的神经系统并发症很少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现神经症状的接种者恢复良好,极少遗留有后遗症。
(4)呼吸系统常见不良反应:有报道新冠病*灭活疫苗接种后呼吸系统相关不良反应主要有咳嗽、呼吸困难及急性过敏相关支气管痉挛,咳嗽症状严重者可考虑给予镇咳药对症处理。
急性支气管痉挛可单独或合并过敏性休克出现,患者主要表现为胸闷、呼吸困难、喘息,部分可有咳嗽、胸痛,可参见严重不良反应紧急处理,同时可给予支气管扩张药(首选短效β2受体激动剂如沙丁胺醇)吸入治疗。
(5)血液系统:新冠病*疫苗接种后发生血液系统并发症较少见。①新冠病*疫苗相关的继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该并发症主要发生于疫苗接种后早期(1~14d),且多发生于首剂疫苗接种后。分布于各年龄段,无性别差异。②新冠病*疫苗诱导的免疫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症(vaccine-inducedimmunethromboticthrombocytopenia,VITT):VITT是一种非常罕见的新冠病*疫苗相关并发症,根据现有资料,VITT的发生率为(0.8~3)/10万。
(6)耳鼻咽喉系统:新冠病*疫苗接种后患者出现的咽痛,鼻塞,流清涕,颈部淋巴结肿大等耳鼻喉科症状,大多无需特殊处理,嘱患者注意休息。
(7)心血管系统:新冠病*疫苗接种后发生心血管系统并发症较少见。表现为心动过速、晕厥,另在临床工作中,发现部分高血压患者注射新冠病*疫苗后血压较前升高。
3、严重不良反应的紧急处理
目前在新冠病*疫苗接种过程中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极为罕见,有极少数接种后出现高敏反应和严重变态反应报道。紧急处理措施如下。①肾上腺素,能挽救严重变态反应者生命的一线用药,必须立即使用,建议在大腿外侧肌内注射,剂量为0.01mg·kg-1的1:(1mg·mL-1)肾上腺素,最大剂量为成人0.5mg,小儿0.3mg,根据临床反应可以5~15min重复。②让患者平卧,并抬高双下肢,如患者呕吐则注意头侧一边,防治误吸。③给氧,注意保持患者呼吸道通畅,如果患者呼吸费力,可以高流量给氧或面罩给氧,患者意识丧失,则需要简易面罩加压给氧④开通静脉通路,快速静脉输注0.9%氯化钠注射液(通常5~10ml·kg-1)。⑤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如发生心跳骤停,立即开除心肺复苏。⑥抗组胺药物和糖皮质激素:不建议常规用于变态反应的预防,以及严重变态反应和过敏性休克的处理,但用于气道高反应的紧急处理。
4、接种点重症患者的转运
接种后如有不适者,立即将患者转至应急处置室,平卧,轻症给予对症处理;重症给予吸氧、心电、血压、氧饱和度监测,开放静脉通道,考虑过敏性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立即给予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启动紧急转运流程,联系救护车医院。
5、新冠病*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及上报
发现新冠病*疫苗接种异常反应(AEFI)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小结新冠病*疫苗的有序接种,可以在人群中逐步建立起免疫屏障,降低病*传播强度,最终实现阻断流行、阻断传播的目的。而接种前后做好医疗救治保障工作,让受种人群充分了解接种新冠病*疫苗之后的自我观察和保护知识,妥善处置异常反应,依托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疑似严重异常反应的病例及时进行会诊,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平稳、有序、规范的实施,对于新冠病*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共识推荐基于目前正在全国开展的新冠病*疫苗接种保障工作,并以总结武汉市各级新冠病*疫苗接种保障点的工作经验,医院承担的近二十万剂次新冠疫苗接种医疗保障工作所积累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完成从问题提出、多学科团队合作到专家组推荐定稿的全过程,在常规文献、*策文件检索的基础上,实时跟进最新研究成果及文献,并进行实时调整,对于目前全国新冠病*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推广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同时本共识基于目前可获取的文献资料及专家意见制定,用于新冠病*疫苗接种保障工作中的运作指导和相关*策制定的参考,不作为任何医疗纠纷及诉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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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邵婷婷)
以上文章引自:新型冠状病*灭活疫苗接种医疗保障专家共识(版)[J].医药导报..21(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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